前言
香港小童群益會(下稱「本會」)創立於1936年,秉持「培育新一代,攜手創未來」的宗旨,致力促進兒童及青少年全面發展,關懷他們的福祉和成長,為香港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多元化的專業服務,營造兒童及青年友好的成長環境,讓他們可以發揮潛能及貢獻社會。本會在前線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現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提出以下有關保護兒童的建議:
要求行為人主動確認同意
本會歡迎政府就完善性罪行法例提出修訂建議,樂見當局落實就「同意」訂立法定定義,並加入「不同意」情況的非盡列清單。這有助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更準確理解,亦顯示政府願意回應近年性暴力個案所呈現的新情況。 對兒童及青少年而言,清晰的法律信息尤其重要,因為他們在性關係、朋輩壓力、網上互動及權力不對等情境中,往往更難辨識何謂真正自願及有效的同意。
本會關注現時修訂條文對「真誠但錯誤相信同意」的抗辯未設足夠限制。本會認為,關鍵不在於取消這種說法,而在於提高其適用標準。性行為既建基於雙方同意,法律責任不應停留於要求受害人證明自己曾否反抗,而應同時要求行為人採取合理步驟確認對方是否願意。雖然建議中的「不同意」列表已包括「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了同意」的情況,但從保護兒童角度及創傷知情角度看,兒童在恐懼或壓力下往往難以即時清晰表達拒絕,極容易被誤讀為「沒有反對」。若法律未要求行為人作出此等確認,傷害風險仍會落在較弱勢的受害兒童身上。
基於上述保護兒童的考量,本會建議修訂條文明文規定:任何人如欲以「真誠但錯誤相信同意」為理由,必須證明其已採取合理步驟確認對方同意,否則不應接納。這不但更符合保護兒童原則,亦更能體現「同意」應為積極、持續及自由自願表達的精神。
及早制止網上兒童性罪行
本會欣悉政府建議將「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列為罪行,反映當局正視兒童在網上面對的「非接觸式」性傷害,方向值得肯定。
本會肯定上述建議方向,但認為其覆蓋範圍仍有不足。前線經驗顯示,施害者往往透過持續、單向地向兒童發送性訊息、性影像或性語音,逐步瓦解兒童的戒心與界線感;即使兒童未有回應或觀看任何內容,過程本身已構成心理創傷。然而,現行建議以「導致兒童接觸或傳送性內容」為前提,未能涵蓋此類在兒童作出任何回應前的早期傷害。故此,本會建議增設獨立條文,明確將「向16歲以下兒童單方面發送性訊息、性影像或性語音」列為刑事罪行,不以兒童是否回應或觀看為前提,切實落實「早期識別、及早支援」的保護原則。
近年本港網上性誘識個案持續上升,施害者透過社交媒體、交友程式、遊戲平台或通訊軟件接觸兒童後,先建立信任及情感連繫,再逐步試探底線、發送性訊息,最終要求兒童傳送私密影像或安排實體見面,整個過程可歷時數日甚至數月。本會支持明文增設獨立的「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讓執法部門可在「建立關係、逐步操控」的預備階段,即兒童尚未遭受實質性侵犯前及早介入;罪行範圍亦應涵蓋各類網上誘識行為,不限於為「會面而出行」,並包括要求兒童自拍裸照或性影片、進行性直播、發送性化文字或聲音訊息等,以全面應對施害者以不同手法操控兒童的風險。
若香港引入相關罪行,本會建議政府參考外國經驗,訂立清晰的執法指引,確保警方在有合理懷疑的高風險平台上進行調查,只會提供機會予有意犯罪者,不會主動誘使或製造原本不會發生的犯罪。此舉既可加強對兒童的保護,亦可保障執法行動的正當性及未來檢控的穩健性,避免因程序爭議而削弱法例的實際保護效力。
正視信任關係中的兒童性剝削
從保護兒童的角度看,性侵犯及性剝削往往並非發生於陌生人之間,而是由兒童日常信賴的成年人所施行,包括教師、教練、社工、宗教導師或其他具照顧及支配權力的人士。這類人士利用其職權與情感連繫逐步操控兒童,令兒童難以察覺被剝削,亦因懼怕不被相信或破壞既有關係而不敢求助。
現行建議主要以16歲作保護界線,對「信任關係」這個獨立風險因素,目前僅在「不同意」情況的清單中提及,尚未有專門罪行涵蓋信任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未能突顯其嚴重性。即使青少年已達一般同意年齡,在教師、監護人或宗教導師等權力不對等人士面前仍極可能處於高度受操控和剝削的風險之中。
本會建議香港在完善性罪行法例時,增設「信任關係中的性剝削」罪行,明確涵蓋教育、宗教、社福、體育訓練等具權力不對等特質的關係,並將保護範圍適度延伸至16至18歲青少年。青少年在信任關係中仍可能因權力差異而難以真正自由表達意願,適度延伸保護能填補現行法例只聚焦年齡門檻、未充分回應權力結構風險的漏洞。
考慮到不少信任關係案件並非一次性,而是長期、反覆侵害同一名兒童,本會建議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讓法庭可就處於信任關係中的同一名施害者,在一段期間內多次性侵或性剝削同一名兒童的行為,作出一項獨立控罪,既更準確反映持續虐待及權力濫用的嚴重性,又可減輕受害兒童在作供時逐一回憶每次事件細節的壓力,避免二度創傷。
建立創傷知情的受害人支援體系
本會歡迎政府擴闊「指明性罪行」所涵蓋的範圍,此舉有助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匿名權、特別作供安排等既有機制,涵蓋更多易受傷害群組所遭遇的罪行類別。
香港現時已透過司法機構發出的相關《實務指示》、一站式服務、支援證人計劃及易受傷害證人支援隊等機制,為性罪行受害人提供不同階段的支援。然而,這些措施分散於不同機構及程序階段,缺乏統一整合。本會建議政府檢視及整合現有措施,建立一套主動、貫通、具創傷知情視角的支援框架,讓受害人(特別是兒童性罪行受害人)從報案、錄取口供、警方調查、醫療診治、法醫檢驗以至法庭作供的整個過程,均可獲得同一支援團隊或機制的持續跟進,避免受害人因程序銜接不足而須重覆接觸不同人員、重述創傷經歷,同時讓兒童及其照顧者提前理解程序,減低焦慮及避免二度創傷。
本會樂見政府建議擴闊「處置令」的涵蓋範圍至窺淫及非法拍攝/觀察私密部位罪行。在落實時應進一步考慮如何令「處置令」更快、更有效協助受害人(尤其是兒童)移除已流出及尚未發佈的私密影像,包括設立簡易申請機制及訂明具體執行時限,甚至就移除開支追討的安排,減輕受害人自行處理的負擔。
總結
完善性罪行法例的核心,是將「保護兒童」原則貫徹於立法及執法每一環節:
(一)訂立「同意」定義,並要求行為人主動確認同意,避免傷害風險落於受害兒童;
(二)及早介入網上性誘識及性訊息侵擾,在預備階段制止傷害,而非等待實質侵犯發生;
(三)正視信任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填補「信任關係及持續性剝削」的漏洞;
(四)整合分散的受害人支援機制,讓兒童全程獲一致、具創傷知情視角的照顧。
上述建議回應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受保護權」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增設獨立的兒童性罪行,不止便利執法檢控,更向社會(包括潛在侵犯者,以及每一位兒童和家長)發出明確訊息:任何利用權力、信任或網上接觸兒童以達性目的的行為,社會絕不容忍,而每一位兒童都值得被法律保護。
本會期望政府在最終定案時,能充分吸納上述建議,使香港的性罪行法例既能與時並進,回應數碼時代兒童面對的新型風險,亦能真正體現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本的保護精神。
-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