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法例」意見書
香港小童群益會關注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重視兒童為本權益及其福祉的保護,並為不同需要及背景的兒童提供多元化及全面關顧的服務。當中包括透過地區單位丶輔導中心及兒童及青少年創傷治療服務的接觸,為經歷父母離異、家庭暴力及不同家庭問題的兒童提供支援、輔導及專業治療服務,協助走過創傷,健康成長。
1. 背景
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法律上的轉變關乎離婚家庭子女的福祉及家庭健康,本會一直非常關注。
本會分別於 2005 及 2012 年就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子女監護權和管養權及相關法律所發表的三份報告書均有積極表達意見。而是次落實《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法例草案之搜集意見期間,本會非常關注是次法例改動引入「父母共同責任」如何推動離婚父母履行「父母責任」,使子女能夠真正受惠,達至兒童「最佳利益」。故特意成立關注組參與相關之諮詢活動1,並對離婚家庭的子女及家長作出個別訪問,結合前線結服務經驗,作為是次本會呈交意見書之基礎。
1.1 父母離婚過程抑壓及忽視子女表達個人意願
部份父母在離婚前,關係已是惡劣,難以商議生活重要事情。而兒童及青少年曾經歷父母離異的過程表示因飽受父母爭執而感困擾。而且離婚過程中甚至未有機會讓子女表達需要,得到最適合自己的安排,讓兒童感覺到父母只顧處理自己的壓力,而不顧子女的心情和需要,令他們情緒感到相當困擾。即使在新法例下子女能夠有自己的法律代表表達意見,但本會擔心他們在不愉快的經歷下未必能夠直正表達個人意願;另對於年幼或不善表達個人需要的兒童來說,此建議方法亦未必能夠協助子女表達意見。
1.2 未獲得贍養費,欠缺推行「父母共同責任」的基礎
在本會接觸的個案中,不少婦女未能按時、或按數額收取贍養費,部份花盡氣力也未能向對方成功索取,需要獨自負擔養育子女的責任,有些更被迫申領綜援以維持生活。有父母要求子女代為「追數」,亦有子女因為收不到贍養費而被逼暫停學習活動。現時香港沒有機制協助執行贍養令,追討贍養費對被贍養一方來說是極大的難題。是次法改會提出之離異父母履行「共同責任」之時,卻未有解決部份離異父母在供養子女未能履行「供養責任」的狀況。
1本會參與 1 月 21 日第 26 次兒童論壇,1 月 25 日社會服務聯會研討會,2 月 22 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公聽會,3 月 9 日及 16 日社會服務聯會服務使用者聚焦小組,3 月 9 日香港律會師交流會表達關注。
2. 本會立場
本會原則上同意法例推動夫婦離婚後履行「父母共同責任」,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並且可讓子女能夠有按其意願地表達的意見。然而,就是次諮詢,本會訪問曾經歷父母離異的青少年及總結前線服務經驗,理解到他們面對的困境。綜合意見反映,模式只適用於能為子女利益而互相合作的父母,若雙方無法合作,改革法例反而會引發更多衝突和訴訟。故為可避免有關情況,本會建議以下措施供法改會考慮:
2.1 接受「中介者」協助父母履行「共同責任」
正如本會前線服務經驗所得,部份離異父母在離婚後關係仍然惡劣。即使法例要求父母需履行責任,如個別已離婚父母如不欲直接接觸對方,為避免可引發更多衝突,故建議雙方協議選定一位獨立中介者,作為父母間的聯絡人、協調父母共同就子女重大事件作決定以間接父或母履行責任。可以擔任中介者的人士可包括:律師、社工或對方的認授之親人。
2.2 提供家事調解解決糾紛,減少上庭所帶來的壓力
外國經驗顯示推行「父母共同責任」後,上庭解決相關糾紛的數字上升。本會建議當父母處理就子女重大事件作決定上出現爭拗時,或出現父母未有履行責任的情況,需率先提供家事調解服務處理,以減少子女、父母面對上庭審判的機會,減輕各人的壓力。
2.3 專家代表/陪同,確保兒童聲音得以彰顯
本會同意法例建議每一條關於婚姻的條例都應提述需要聽取兒童的意見,即使法例提及應研究如何為需要出席照顧與保護的法律程序的兒童改善法庭的環境氣氛,始終他們仍對上庭感到緊張,本會建議法庭接納並容許兒童委任其信任的人士/兒童專業人士,或在信任的人/專業人士陪同下表達意見,例如社工、老師或輔導人員。
2.4 重新設立贍養費局
支付贍養費乃實行父母照顧子女生活的基本責任,但是現行機制對接受贍養費的一方造成極大困難,一旦支付贍養費的一方不自律下,而接受的一方需要因循民事途徑追討,追討後仍可能需等待對方自動支付,有不少個案無法收到贍養費,直接影響子女的福祉。故此,本會建議在法例改動同時重新考慮成立贍養費局,以協助有需要的一方追討贍養費,並奠定父母履行為子女「共同責任」的重要基礎。
2.5 推行兒童權益教育
兒童需要理解是項法例,才認識自己在父母離婚過程中的權益,本會服務的離婚家庭子女表示在父母離婚時如有人可向他們講解法例,將有助他們理解自己的權益。另外,現時政府製作的「父母緣不再,親子情永在」運動宣傳不足,兒童未能從廣告了解內容,更不知道有相關教育網站,而網站上的兒童及青少年版手冊著重了解及適應父母離婚的訊息,未能讓兒童了解其權益。本會認為政府需要加強推動兒童權益教育,包括在父母啟動離婚程序之初即有兒童專家向子女解釋法例,其將經歷的法律程序及權益;在教育宣傳品上加上「子女最大利益」及相關權益內容;並簡化法律文字,利用短片及簡化文字版本等工具,並透過不同渠道如校園活動等發放訊息,讓兒童了解並能行使權利。
2.6 推行親職共責教育
本會認為靠法例改動並不足有效灌輸「父母共同責任」及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離異家庭大都背景複雜,日積月累才形成難以修補的關係;而且法律改革當中涉及概念上的改變,包括引入父母共同責任模式,改變了沿用已久,離婚夫婦要爭奪子女的管養權的概念。故此,政府需加強有關概念的宣傅及推廣,並製訂「親職共責」教育工作,鼓勵離婚夫婦參加,協助他們理解及履行責任。並可參考新加坡(Child Focused Resolution Centre) 經驗,由社工協調父母就履行共同責任上的疑問、糾紛,以協助雙方在照顧子女方面及早達成共識。
3. 服務建議 – 提供「支援離婚家庭子女服務」
法例改革必須配以適切的服務,才能真正支持離婚家庭的子女和父母過渡難關,履行「共同父母責任」,達至子女「最佳利益」。研究指出繁瑣的離婚法津程序是離婚後父母面對的主要外在壓力來源,而父母的精神健康與子女的精神健康有正向關係,現時建議法例改動似乎忽略了上述情況。故此,本會建議成立「支援離婚家庭子女服務」,以配合法例修訂。
3.1 服務的主要目的是協助子女過渡父母離婚的困境,並建立正面親子關係,由父或母協助子女適應新的家庭生活。服務由兒童輔導專家(社工 及心理治療師),專注關注兒童的需要。而且,在父母履行「父母共同責任」出現爭拗而需要尋求法庭判決時,有關服務亦可為子女提供評估報告,有助反映兒童的處境和需要,作為呈上法庭參考。
3.2 父母若能夠在離婚後繼續共同對子女履行管養責任,對子女的身心發展來說都有益處,亦大大減低父母離婚對他們所帶來的創傷。故建議由社工或心理治療專家向有需要的父或母提供心理支援服務。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兒童權益,需獲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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