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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期

就特区政府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之建议


本会一向鼓励儿童社会参与,培育他们成为良好的公民。于2016年藉会庆80周年举行「儿童高峰会」,与会者探讨儿童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责任,让儿童及青少年表达意见,并将内容订立为「儿童约章共识」。

本会一向鼓励儿童社会参与,培育他们成为良好的公民。于2016年藉会庆80周年举行「儿童高峰会」,与会者探讨儿童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责任,让儿童及青少年表达意见,并将内容订立为「儿童约章共识」。

根据本港签订的《儿童权利公约》,政府及社会需按照公约所订明为儿童提供四大权利 (生存权、受保护权、發展权及参与权)的保障,而政府政策需要以积极保障儿童的福祉及维护他们的最佳利益为依归。儿童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的声音应被社会充分聆听,让他们發挥其参与权。惟现时社会上缺乏机制让儿童的意见传递至政府层面,政府于制订政策时亦较少收集儿童的意见。而且,在过去无数与儿童利益相关的家庭事件上,例如近期「临临被虐」事件,正正反映了家庭总有未能發挥功能或失效的时候,亦出现父母有意无意剥削子女权益的情况,导致他们受到伤害,这反映家庭及家长未能确保儿童权益及需要得到满足。另外,法例及政策对「儿童」概念不一,不同法例中对儿童自理能力的理解有互相牴触的地方,缺乏对「儿童」统一的概念容易导致公众对不同的法例有误解,或造成政策法例执行的溷乱。现时与儿童發展的相关数据亦非全部能够于不同政策局的网页存取,缺乏透明度,各政策局统属儿童资料,难以全面掌握儿童状况。另外,政府亦会就一些儿童事宜透过跨部门协调以推行政策,但因政出多门,未能有效协调现时涉及儿童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推行。 行政长官于2017年發表的《施政报告》中提及,政府计划于本年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本会对此深表支持。本会贊同政府尽快成立一个独立及具法定地位的机制—「儿童事务委员会」,以扩展政府在儿童事务上「维护者」的角色,尊重儿童权利与自由取向,以肯定儿童有能力作判断及自我决定权。同时,「儿童事务委员会」也可为儿童提供一个跨界别、跨政策局的平台,让儿童直接参与讨论及决策,共同研究及处理儿童事务,从而缔造一个成年人与儿童共同健康快乐生活的环境。 本会认为「儿童事务委员会」应全面关注及处理0至17岁儿童所面对的问题。本会建议政府在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时,先订清有关谘询组织之负责范畴及协调分工。例如釐清现时不同法定或谘询委员会如家庭议会、青年事务委员会、公民教育委员会等的职责范畴。另外,本会期望政府参考《巴黎原则》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成立具备监察功能的「儿童事务委员会」及落实《公约》内订明的权利,确保儿童声音得以被社会充分聆听和重视,并以儿童利益为优先考虑。为了配合本会提出「儿童事务委员会」的功能及职权,委员会在决策局中应具统筹性质及「跨部门」的权力,故建议由司长级官员领导,设有独立秘书处和儿童专员,以致「儿童事务委员会」能统筹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政策及事宜。此外,政府成员可由各政策局之首长级官员组成,以确保儿童事务员会能透过具备决策能力的委员与各政策局协调,确保委员会的职责能确切执行。本会亦期望「儿童事务委员会」能招募非官方成员,包括儿童代表委员(华裔及非华裔儿童代表),并公开委任邀请了解儿童事务及有经验的人士全职担任成员,包括邀请立法会议员、从事儿童服务之非政府机构成员(包括前线成员及管理层)和学者等,以提供直接方法及从宏观角度处理儿童事务。在「儿童事务委员会」成立后首两年,本会亦建议政府应优先进行启动「儿童政策」、建立儿童数据资料库和制订行动计划及检视框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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