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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APRIL, 2016

「儿童权益,需获守护」

就「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法例」意见书
香港小童群益会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發展,重视儿童为本权益及其福祉的保护,并为不同需要及背景的儿童提供多元化及全面关顾的服务。当中包括透过地区单位丶辅导中心及儿童及青少年创伤治疗服务的接触,为经历父母离异、家庭暴力及不同家庭问题的儿童提供支援、辅导及专业治疗服务,协助走过创伤,健康成长。
1. 背景
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法律上的转变关乎离婚家庭子女的福祉及家庭健康,本会一直非常关注。
本会分别于 2005 及 2012 年就法律改革委员会就子女监护权和管养权及相关法律所發表的三份报告书均有积极表达意见。而是次落实《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法例草案之搜集意见期间,本会非常关注是次法例改动引入「父母共同责任」如何推动离婚父母履行「父母责任」,使子女能够真正受惠,达至儿童「最佳利益」。故特意成立关注组参与相关之谘询活动1,并对离婚家庭的子女及家长作出个别访问,结合前线结服务经验,作为是次本会呈交意见书之基础。
1.1 父母离婚过程抑压及忽视子女表达个人意愿
部份父母在离婚前,关係已是恶劣,难以商议生活重要事情。而儿童及青少年曾经历父母离异的过程表示因饱受父母争执而感困扰。而且离婚过程中甚至未有机会让子女表达需要,得到最适合自己的安排,让儿童感觉到父母只顾处理自己的压力,而不顾子女的心情和需要,令他们情绪感到相当困扰。即使在新法例下子女能够有自己的法律代表表达意见,但本会担心他们在不愉快的经历下未必能够直正表达个人意愿;另对于年幼或不善表达个人需要的儿童来说,此建议方法亦未必能够协助子女表达意见。
1.2 未获得赡养费,欠缺推行「父母共同责任」的基础
在本会接触的个案中,不少妇女未能按时、或按数额收取赡养费,部份花尽气力也未能向对方成功索取,需要独自负担养育子女的责任,有些更被迫申领综援以维持生活。有父母要求子女代为「追数」,亦有子女因为收不到赡养费而被逼暂停学习活动。现时香港没有机制协助执行赡养令,追讨赡养费对被赡养一方来说是极大的难题。是次法改会提出之离异父母履行「共同责任」之时,却未有解决部份离异父母在供养子女未能履行「供养责任」的状况。
1本会参与 1 月 21 日第 26 次儿童论坛,1 月 25 日社会服务联会研讨会,2 月 22 日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公听会,3 月 9 日及 16 日社会服务联会服务使用者聚焦小组,3 月 9 日香港律会师交流会表达关注。
2. 本会立场
本会原则上同意法例推动夫妇离婚后履行「父母共同责任」,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依归,并且可让子女能够有按其意愿地表达的意见。然而,就是次谘询,本会访问曾经历父母离异的青少年及总结前线服务经验,理解到他们面对的困境。综合意见反映,模式只适用于能为子女利益而互相合作的父母,若双方无法合作,改革法例反而会引發更多冲突和诉讼。故为可避免有关情况,本会建议以下措施供法改会考虑:
2.1 接受「中介者」协助父母履行「共同责任」
正如本会前线服务经验所得,部份离异父母在离婚后关係仍然恶劣。即使法例要求父母需履行责任,如个别已离婚父母如不欲直接接触对方,为避免可引發更多冲突,故建议双方协议选定一位独立中介者,作为父母间的联络人、协调父母共同就子女重大事件作决定以间接父或母履行责任。可以担任中介者的人士可包括:律师、社工或对方的认授之亲人。
2.2 提供家事调解解决纠纷,减少上庭所带来的压力
外国经验显示推行「父母共同责任」后,上庭解决相关纠纷的数字上升。本会建议当父母处理就子女重大事件作决定上出现争拗时,或出现父母未有履行责任的情况,需率先提供家事调解服务处理,以减少子女、父母面对上庭审判的机会,减轻各人的压力。
2.3 专家代表/陪同,确保儿童声音得以彰显
本会同意法例建议每一条关于婚姻的条例都应提述需要听取儿童的意見,即使法例提及应研究如何为需要出席照顾与保护的法律程序的儿童改善法庭的环境气氛,始终他们仍对上庭感到紧张,本会建议法庭接纳并容许儿童委任其信任的人士/儿童专业人士,或在信任的人/专业人士陪同下表达意见,例如社工、老师或辅导人员。
2.4 重新设立赡养费局
支付赡养费乃实行父母照顾子女生活的基本责任,但是现行机制对接受赡养费的一方造成极大困难,一旦支付赡养费的一方不自律下,而接受的一方需要因循民事途径追讨,追讨后仍可能需等待对方自动支付,有不少个案无法收到赡养费,直接影响子女的福祉。故此,本会建议在法例改动同时重新考虑成立赡养费局,以协助有需要的一方追讨赡养费,并奠定父母履行为子女「共同责任」的重要基础。
2.5 推行儿童权益教育
儿童需要理解是项法例,才认识自己在父母离婚过程中的权益,本会服务的离婚家庭子女表示在父母离婚时如有人可向他们讲解法例,将有助他们理解自己的权益。另外,现时政府製作的「父母缘不再,亲子情永在」运动宣传不足,儿童未能从广告了解内容,更不知道有相关教育网站,而网站上的儿童及青少年版手册着重了解及适应父母离婚的讯息,未能让儿童了解其权益。本会认为政府需要加强推动儿童权益教育,包括在父母启动离婚程序之初即有儿童专家向子女解释法例,其将经历的法律程序及权益;在教育宣传品上加上「子女最大利益」及相关权益内容;并简化法律文字,利用短片及简化文字版本等工具,并透过不同渠道如校园活动等發放讯息,让儿童了解并能行使权利。
2.6 推行亲职共责教育
本会认为靠法例改动并不足有效灌输「父母共同责任」及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离异家庭大都背景複杂,日积月累才形成难以修补的关係;而且法律改革当中涉及概念上的改变,包括引入父母共同责任模式,改变了沿用已久,离婚夫妇要争夺子女的管养权的概念。故此,政府需加强有关概念的宣傅及推广,并製订「亲职共责」教育工作,鼓励离婚夫妇参加,协助他们理解及履行责任。并可参考新加坡(Child Focused Resolution Centre) 经验,由社工协调父母就履行共同责任上的疑问、纠纷,以协助双方在照顾子女方面及早达成共识。
3. 服务建议 – 提供「支援离婚家庭子女服务」
法例改革必须配以适切的服务,才能真正支持离婚家庭的子女和父母过渡难关,履行「共同父母责任」,达至子女「最佳利益」。研究指出繁琐的离婚法津程序是离婚后父母面对的主要外在压力来源,而父母的精神健康与子女的精神健康有正向关係,现时建议法例改动似乎忽略了上述情况。故此,本会建议成立「支援离婚家庭子女服务」,以配合法例修订。
3.1 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子女过渡父母离婚的困境,并建立正面亲子关係,由父或母协助子女适应新的家庭生活。服务由儿童辅导专家(社工 及心理治疗师),专注关注儿童的需要。而且,在父母履行「父母共同责任」出现争拗而需要寻求法庭判决时,有关服务亦可为子女提供评估报告,有助反映儿童的处境和需要,作为呈上法庭参考。
3.2 父母若能够在离婚后继续共同对子女履行管养责任,对子女的身心發展来说都有益处,亦大大减低父母离婚对他们所带来的创伤。故建议由社工或心理治疗专家向有需要的父或母提供心理支援服务。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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