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使用申請獲批准後,使用團體不得與其他團體/人士共用或轉讓予其他團體/人士,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立即終止有關使用合約,已繳的費用亦不會退回。 |
2. |
使用團體使用場地時,須先與本會負責職員接洽並出示「預訂設施申請表」副本,以便查閱。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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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團體使用本會場地及設施時,須按照於申請表中填寫的「用途」使用,並應領有與該用途有關活動所需的牌照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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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團體在本會場地內,只可招待其邀請的嘉賓或特定參加者。 |
5. |
使用團體必須為活動主辦者,如發現不符,本會有權中止使用。 |
6. |
使用團體於使用本會場地及設施時,須遵照本會職員的指示。 |
7. |
本會概不負責使用團體於本會場地因舉辦的活動所引致的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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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團體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場地內外的固定設備,使用場地後所有設備物品須按原位擺設;使用團體攜來的道具物品,須於交還場地後一併帶走,而向本會同時申請使用的設備則應妥善擺放於場地中,待本會職員核收。 |
9. |
未經本會許可,使用團體不得使用場地以外的空間,如走廊、樓梯、大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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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期間,設施如有損壞,使用團體須照現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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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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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團體須保持場地清潔,並於離開前清理場地,廢物須用膠袋裝好,放置於指定地點,如需本會額外清潔,有關費用概由使用團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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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經本會許可,使用團體不得在使用場地內進行飲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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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團體禁止在使用場地內進行銷售或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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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會大廈範圍內,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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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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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會許可,使用團體不可於本大廈範圍內隨處擺放或張貼指示、通告或任何宣傳單張,如有發現,本會職員將全數清除而毋須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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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團體不能使用本會地址或電話號碼作為通訊用途,本會概不負責轉交或轉駁任何屬於使用團體的郵件或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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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會不設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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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團體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本會名義宣傳其活動、服務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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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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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的地址(灣仔駱克道3號)只可用作通知參加者舉行活動的地點。本會禁止本會的名稱引用在任何地址、宣傳及推廣資料,而本會有權在此等資料的內容附加聲明,表示本會與使用團體所舉辦的活並無任何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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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如有違反以上原則,本會有權即時終止使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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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會有權在無須作出解釋下,拒絕或終止使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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